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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
 
 
审批项目名称: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
审批项目编号:DCHXSAWSH011-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审批收费依据:京价(涉)89第53号文、京价(1998)第383号文、京价(收)字(1994)第299号文。
审批时限:考试合格后7天

  每周一至四上午8:00—11:00,下午1:00—4:00,申请人本人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20学时的培训,完成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卫生知识培训证》;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进行补考,直至合格方可发证。
  标准:考试合格。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从事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要严格遵照培训时限的要求,对没有达到20学时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放《卫生知识培训证》。对办理人实行一次性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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