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数字东城部门子网站群 > 卫生局 > 行政许可 > 正文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审批项目名称: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审批项目编号:DCXSAWS012-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审批收费依据:京价(涉)89第53号文、京价(1998)第383号文、京价(收)字(1994)第299号文。
审批时限:体检后7天(不含体检不合格的情况)

    每周一至四上午7:30—10:00,申请人本人空腹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抽血、便检、一般项目等体检,体检合格后取结果,到制证室进行拍照办证;体检不合格的项目需要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给予办证,复检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标准:依据临床体检结果判定是否办理。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理健康体检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照体检程序和要求,体检人员不得干预办证人员,办证人员在办理人持有有效体检表情况下,不得推脱不办;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放健康证。对办理人实行一次性告知程序。
Copyright?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市东城区政府 版权所有
东城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