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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合格证
 
 
审批项目名称:动物防疫合格证
审批项目编号:DCHXSAWSH013-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2、《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1、本辖区内从事畜禽屠宰、畜禽生产、加工、仓贮、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人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内容及场所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⑴法定代表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照。
        ⑵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⑶生产经营场所的平面图。
        ⑷场所的选择布局、建筑符合动物卫生条件。
        ⑸有固定的贮存场地。
        ⑹动物卫生管理制度。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动检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审批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按审核标准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
    本岗位负责人:动检所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和现场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批准,签署《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将申办材料转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审批时限:23个工作日内

三、告知

    本岗位负责人:动检所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规范制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2、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动物防疫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营业执照。
    3、单位或个人变更营业范围、项目、地点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4、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三月份向发证机关申请年检,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予以注销《动物防疫合格证》。
    5、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审批时限:七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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