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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设置备案
 
 
审批项目名称:内部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设置备案
审批项目编号:DCHXSDWSH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11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其设置单位应在该医疗机构职业登记前,向当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2、《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4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提出同意备案的审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备案,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备案的意见后,转审核人员。
  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备案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告知

  
标准:
  1、经审定合格后,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备案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有关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将审批过程中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
  时限: 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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