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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 (核准)
 
 
审批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校验 (核准)
审批项目编号: DCHXSBWSH006-2002
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94 年第 149 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1994 年第 35 号)
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3、医疗机构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校验手续。(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三十七条)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限期改正期间。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 1 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 “ 中止审核 ” 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 2 条、 3 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 4 条的,给予 1 至 6 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向复审人员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批通过的,制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关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4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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