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条件: (一)医师执业注册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3、《医师资格证书》(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5、申请人身份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二)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3、《医师资格证书》(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5、申请人身份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 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三)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3、《医师资格证书》;(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4、《医师执业证书》;(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6、申请人身份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持北京市资格证书、北京市执业证书 申请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须知: 本区内变更 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6 个月内体检合格体检表 5、拟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书或聘用合同 原注册单位属本区的,填写变更申请表,在本区办理注册。 本区向区外变更 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执业证书 3、3.5 英寸软盘一张 申请人在外区领取变更申请表,由本区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并自带软盘,导出变更信息,到外区进行变更注册;本区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 区外向本区变更 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6 个月内体检合格体检表 5、拟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书或聘用合同 6、已导入变更信息的 3.5 英寸软盘 申请人在我区领取变更申请表,由外区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并提供外区变更信息导出磁盘,交我区导入变更信息,办理注册手续。 持外地资格证书、外地执业证书 申请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者须知 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原执业医疗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本人医师执业注册数据导出软盘及加盖公章的变更通知单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4、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6 个月内体检合格体检表 6、拟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书或聘用合同 离退休军人仍由部队管理拟在地方执业者 申请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须知 提交材料: 1、原注册单位开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2、医师执业注册变更申请审核表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4、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6 个月内体检合格体检表 6、拟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书或聘用合同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及当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