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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核准)
 
 
审批项目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核准)
审批项目编号:DCXSBWS002-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年第5号)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999年第5号)
审批收费依据:
  代北京市卫生局收取医师执业注册费 25 元。
  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 于本市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费和 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 [2000]224 号)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一)医师执业注册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3、《医师资格证书》(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5、申请人身份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二)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3、《医师资格证书》(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5、申请人身份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 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三)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3、《医师资格证书》;(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4、《医师执业证书》;(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6、申请人身份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持北京市资格证书、北京市执业证书 申请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须知:
  
本区内变更
  
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6 个月内体检合格体检表
  5、拟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书或聘用合同
  原注册单位属本区的,填写变更申请表,在本区办理注册。
  本区向区外变更
  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执业证书
  3、3.5 英寸软盘一张
  申请人在外区领取变更申请表,由本区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并自带软盘,导出变更信息,到外区进行变更注册;本区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
  区外向本区变更
  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6 个月内体检合格体检表
  5、拟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书或聘用合同
  6、已导入变更信息的 3.5 英寸软盘
  申请人在我区领取变更申请表,由外区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并提供外区变更信息导出磁盘,交我区导入变更信息,办理注册手续。
  持外地资格证书、外地执业证书 申请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者须知
  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原执业医疗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本人医师执业注册数据导出软盘及加盖公章的变更通知单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4、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6 个月内体检合格体检表
  6、拟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书或聘用合同
  离退休军人仍由部队管理拟在地方执业者 申请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须知
  提交材料:
  1、原注册单位开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2、医师执业注册变更申请审核表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4、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6 个月内体检合格体检表
  6、拟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书或聘用合同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及当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医师执业注册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 3-6 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
  3、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申请执业医师注册(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
  (二)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 3 至 6 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
  
(三)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2、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聘用。(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3、医师变更的执业类别,即医疗、预防、保健、中医等专业学历。(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4、医师变更的执业范围的学习或进修经历。(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 5 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了解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填写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5 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核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申请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并给予注册,制作或变更《医师执业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审批通过的变更注册,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制作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等有关文书,通知相关人员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

五、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财务处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检验交纳注册费清单。
  对符合收费标准的,签收支票,开具收据,并在缴纳注册费清单上盖章。
  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当场与校核人员核对,重新计算,核对无误后,按前款规定收费。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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