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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注销(歇业)、停业(核准)
 
 
审批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注销(歇业)、停业(核准)
审批项目编号:DCHXSBWSH006-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3、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 20 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一)医疗机构停业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疗机构停业申请书》(依据《北京市实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办法》);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依据《北京市实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办法》)。
  (二)医疗机构注销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疗机构注销申请书》(依据《北京市实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办法》);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条件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1 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医疗机构停业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 1 年(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二)医疗机构注销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 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因分立或者合并,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依据《北京市实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办法》第三十条);
  4、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必须先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依据《北京市实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办法》第三十三条);
  5、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北京市实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办法》第四十条)。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 “ 中止审核 ” 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复审人员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向审核人员了解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按照工作标准核准变更注销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进行归档。
  时限: 4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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