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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核准)
审批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核准)
审批项目编号:
DCHXSBWSH005-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3、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据《北京市实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办法》第二十六条);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内容包括: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注册资金(资本);服务方式;诊疗科目;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服务对象;职工人数;主要医疗仪器设备。(依据《北京市实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医疗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护理管理制度;药剂管理制度;科研教学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消防治安管理制度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9、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申请执业登记,还应当提交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实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办法》第二十六条)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3、符合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4、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5、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8、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1)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取暖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的;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9 、医疗机构在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依据《北京市实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办法》第三十三条);
10 、因分立或者合并,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依据《北京市实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办法》第三十条);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 1 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 “ 中止审核 ” 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复审人员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 2 条至第 10 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向审核人员了解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
5 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
五、送发、校核、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审批流程表上签字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送发审批文书,并报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将符合标准的办理经过、附图及申办材料装入工作袋内送校核人员。
对不予批准件,将申办材料送核发人员。
( 二 ) 校核
工作标准:
1、申请执业登记审批文件、图纸装订成册,附图齐全;
2、申请登记单位或者登记人的资信证明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复审、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核通过的,打印制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等有关文书,移交核发人员。
( 三 ) 核发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核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进行归档。
对审核通过、准予执业登记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4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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