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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核准)
 
 
审批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核准)
审批项目编号:DCHXSBWSH004-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3、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依据《北京市实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
     3、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项)。注:需提供相应变更项目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4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5 、医疗机构在东城区卫生局辖区内迁移,由东城区卫生局医政科办理变更登记;向东城区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东城区卫生局医政科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在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 15 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向审核人员了解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 5 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5 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审批流程表上签字齐全;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按照工作标准核准变更注销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进行归档。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4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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