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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登记注册(核准)
审批项目名称:
护士执业登记注册(核准)
审批项目编号:
DCHXSBWSH003-2002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第31号令)
《北京市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 的实施细则(试行)》(京卫医字( 1994 ) 7 号)
《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 1997 )第 34 号)
审批收费依据:
1、《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通知》(财综字[1994]121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8号)
3、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函》(京价(收)字[1995]第122号)
4、《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复函的通知》(京卫物价字[1995]27号)
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4元。(代收)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护士执业首次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健康检查证明原件;
5、二寸正面免冠近照 2 张;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如:“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单、 现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明文件原件 。
在经市、区县卫生局批准的部队和武警编外机构中工作的护士(军队合同护士)必须到执业所在地的注册机关进行注册,提交申办材料同上。(依据《北京市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 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1997
年
9
月
1
日
前军队转业护士注册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依据《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1、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或现工作单位根据其档案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
4、学历证明原件,应为军队正式列编的军队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5、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护理主管部门出具的护士执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健康检查证明原件;
7、二寸正面免冠近照 2 张;
8、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如 :现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明文件原件。
(二)执业护士再次注册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填写《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现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明文件原件 ;
5、提供护士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连续注册的须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北京市卫生局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执业护士变更注册
本区内变更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2、现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明文件原件;
3、 3.5 英寸软盘一张;
申请人原注册单位属本区的,自带软盘,导出变更信息,在本区办理注册。
本区向区外变更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2、填写《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书》;
3、3.5 英寸软盘一张;
申请人在外区领取 《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书》 ,由本区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并自带软盘,导出变更信息,到外区进行变更注册。
区外向本区变更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2、填写《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书》;
3、已导入变更信息的 3.5 英寸软盘;
4、现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明文件原件;
申请人在我区领取 《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书》 ,由外区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并提供外区变更信息导出磁盘,交我区导入变更信息,办理注册手续。
外地进京变更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现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明文件原件;
4、填写《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书》;
5、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6、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
1997
年
9
月
1
日
后
,
转业军人、军队退休人员变更
(依据《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2、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护理主管部门出具的护士执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健康证明原件;
4、现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明文件原件;
5、填写《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书》;
6、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7、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2 张。
1997 年 9 月 1 日 后转业的军队护士,自转业之日起原注册中止。转业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应及时到所在地护士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依据《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原在军队、武警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现役军人,退休后继续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依据《关于 2003 年北京地区护士首次注册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1 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应符合: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依据(《北京市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 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 的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的;
(2) 不在护理岗位工作的;
(3) 服刑期间;
(4)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执行护士业务的;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 的实施细则(试行)》,被中止注册,期限未满或被取消注册的;
(6) 有不正当职业行为等其他影响护理工作进行的;
(7)再次注册,审核不合格者。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 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 “ 中止审核 ” 的意见和理由后报复审人员复审。
时限:
5 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
5 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申办人资格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同审核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医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给予注册。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4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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