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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护理学教育学分审验
 
 
  继续护理学教育实行属地管理。根据《北京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注册管理的要求,注册期内须累计取得规定的学分,经注册机关(区县卫生局)审验合格方能注册,并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验的继续护理学教育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学分审验时间:每年11月下旬-12月中旬。
  科教科委托东城区卫生教育中心负责非政府办医疗机构护理人员的学分审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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