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 1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2 、当事人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应填写《医疗事故争议申请书》。 3 、区卫生局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医疗事故争议申请书》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 10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对符合条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材料交医学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决定不予受理的,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5 、区医学会组织医疗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鉴定。 6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区卫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7 、区卫生局收到再次鉴定的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交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收费: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承办责任人: 医政科工作人员 咨询电话: 64062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