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数字东城部门子网站群 > 卫生局 > 办事指南 > 正文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停业须知
 
 

提交材料:
  1 、注销申请书(包括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善后工作的方案);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 、医疗机构的印章及财务印章;
  医疗机构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申请停业须知:
  1 、医疗机构停业,需提交停业申请书,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
  2 、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结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3 、医疗机构停业后恢复营业,须提交恢复营业申请书,经卫生行政部门现场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恢复营业;
  4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岗(不能同时请假),需提交请假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复岗后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销假申请。

审批依据: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收费: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程序:受理、审核、复审、审定、送发、校核、核发。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办责任人:医政科工作人员
咨询电话:010-65258800转8102
受理地址: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金宝街52号)

Copyright?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市东城区政府 版权所有
东城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