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其它医疗机构为1年。 2、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校验,提交校验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3、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现场验收不合格的; (2)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期间的; (3)有处罚记录的; (4)补正后仍不合格的。 4、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5、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收费: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程序: 受理、审核、复审、审定、送发、校核、核发。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办责任人: 医政科工作人员 咨询电话: 010-65258800转8102受理地址: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金宝街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