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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须知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其它医疗机构为1年。
  2、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校验,提交校验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3、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现场验收不合格的;
  (2)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期间的;
  (3)有处罚记录的;
  (4)补正后仍不合格的。
  4、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5、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收费: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程序: 受理、审核、复审、审定、送发、校核、核发。
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办责任人: 医政科工作人员
咨询电话: 010-65258800转8102
受理地址: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金宝街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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