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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整合民间资源 着力提高救灾能力
 
 

       2006118中央电视台播出了这样一则新闻: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的老百姓遇上火灾,除了拨打119电话报警外,还可以拨打农民老尹自建的义务消防队电话,老尹的消防队已经拥有一辆油罐车改装的消防车和三、四名消防队员,近几年已成功扑救大小火灾80多起。同样是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一则新闻:200585下午,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农民修文国的房屋失火,因所在村拖欠消防费,范家屯镇消防队惟一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房屋化为灰烬。据记者调查,该消防队成立6年的时间内,成功扑灭1000多起火灾,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但因经费困难,面临解散的境地,见火不救,实属无奈。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70%以上的人口、80%以上的工农业和城市受到气象、海洋、洪水和地震等灾害的严重威胁。据统计,每年的自然灾害,造成1万多人死亡和2000亿的经济损失。同时各种人为灾害的持续上升,也为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安定因素。灾害和事故是人类的公敌,各级政府在加大防灾减灾工作力度的同时,各类民间救援组织也应运而生,如民办交通事故救助、民办消防、民办水上打捞、民办医院等,如何充分整合民间救援资源,改善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兵力、装备不足的困境,提高防灾救灾能力,是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必须深入思考和重视的问题。

  民间救援组织是新生事物,是朝阳产业,是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明显增强的时代产物,是政府救援力量的补充。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这一新生事物。笔者对民间救援组织的现状进行了调研,认为当前民间救援组织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一是身份特殊。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各类民间救援组织五花八门,参差不齐。由于没有法律保障,加之政府的管理、引导缺位,还有社会舆论宣传的不到位,民间救援组织的身份受限,地位尴尬。就民间救援组织建立的初衷而言,有公益型和营利型两类。公益型民间救援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由志愿者自愿发起,进行义务救援活动,没有在任何部门登记注册,如汽车驾驶爱好者自建的自救互助组织等;营利型救援组织大都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如民办消防队、民办打捞队、私立医院等,相当一部分营利性救援组织也没有在任何部门登记注册。由于没有合适的社会身份,也就没有准确的救援权限,在实施救援过程中或多或少受到一些制肘,如对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一般都是由交巡警部门指定的单位来做,其他单位和个人几乎不可能参与,哪怕你离事故现场最近、最先能够组织力量救援也只能望祸兴叹;再如,某些救援组织的救援效果与当事人的期望值有差距,由此产生官司纠纷,使施救者有好人做不得的想法;还有民间救援组织出现有权救援无权收费,陷入入不敷出的窘境;有些救援组织没有纳入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视线,在接收灾情信息和实施救援中遭遇冷落;当然也有个别救援组织与政府组建的专业救援机构抢生意的现象。

  二是装备不良。目前,除了大中城市一些营利性专业救援组织外,分布在农村、小城镇的民间救援组织使用的装备陈旧,甚至是经过改装的土装备。某地农村消防队就曾多次因水管爆裂影响救火行动而受到老百姓争议。总体来说,民间救援装备存在功能单一、性能不佳、兼容性差、技术含量低等问题。数量不足、装备不良,是民间救援组织难以赢得社会认同和重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队伍不精。由于招募专业人才及人才培训、供养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民间救援组织的成员主要为农民工,专业技能参差不齐,日常训练较少,协同能力较弱。同时,还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人员流动大等问题,从而导致民间救援行动有时反应迟缓,容易错失良机。。

  四是经费不足。民间救援组织运营经费大部分依靠企业和个人捐赠,政府补贴极少。少数救援组织由当地镇、村筹资支撑,也是入不敷出。个别实行救灾收费,但收费缺乏法规依据,随意性大。经费缺口成为制约民间救援组织壮大的主要因素。

  五是发展无序。大多数民间救援组织都是自生自灭,有经费来源的,发展的速度和质量相对较好,经费保障有困难的,随时都有解散的可能。由于政府没有政策扶持、本身没有发展规划、受外界制约因素大等原因,导致大部分民间救援组织的发展处于无序发展状态。

  纵观国内外一些防灾救灾体系比较完善的地方,防灾救灾工作的格局为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民间救援力量是整个社会灾害救援体系中不可缺失的重要力量,如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大民防战略,政府将民间救援力量纳入民防局管理,由民防局对民间救援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以应对救援任务需要。美国1979年就成立了联邦应急管理署(FEMA),集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救灾体系,建立了一个集军警、消防、医疗、民间救援组织等为一体的指挥、调度体系。一遇重大灾害即可迅速动员一切资源,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救援工作。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城乡的战略部署,这就需要充分整合和运用民间救援资源,提高社会综合防灾救灾应急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各类灾害事故带来的损失。因此,从我国当前国情来看,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一是政府引导,规范运作。政府对民间救援组织,无论其是公益性质还是营利性质,都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一方面要安排职能部门对这些组织实行归口管理,建立与现行政府组成部门架构与职能分工相适应管理模式,按成立民间组织的程序到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注册,然后到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将民间救援组织纳入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政府按救援专业分类,分别将其与对应的救援组织对接,加入110119120等政府专业救援网络。营利性组织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许可证。在对民间救援组织的管理中,民政部门要制定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各职能部门根据各类救援专业行业标准,对各类民间救援组织制定相应的从业标准,并进行资质认证;政府其他对口部门和单位,如公安、消防、卫生等要对民间救援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合理引导和宏观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专业救援力量和民间救援力量的联动协调机制,对其应急救援行动实施统一协调和规范管理。要建立民间救援组织优抚制度,对在施救过程中的民间救援人员特别是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家属落实优抚政策,给予必要的抚恤。政府还应从本地易发多发灾情救援实际需要,指定职能部门规划和组建各类志愿者救援队伍,并进行合理配置,充分挖掘民间救援人才和资源潜力,用于防灾救灾行动,减少损失,造福人民。

  二是政策放宽,特许经营。应急救援,责大利微。民间救援行动,无论其是义务的还是营利性的,都是利国利民的善举。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应给予褒奖,要大力支持民间救援组织的发展壮大,全社会都应对民间救援组织持宽容态度,包容处于新生或初级阶段的民间救援组织的一些不足;各级政府要像对待三农问题一样,对民间救援组织多予、少取、搞活。要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对有一定资质的民间救援组织,适当给予资金补贴,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抢险救援行动,允许营利性组织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保证其收费落实。允许他们与政府专业救援力量进行分工合作和有序竞争。参照国防动员有关方面的规定,建立政府先征用后付费制度或先征用后补偿制度。要根据民间救援的公益性质,给予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需要使用特殊装备或使用警灯警报信号等情况,应视同政府兴办的救援组织,准予其正当使用。

  三是部门指导,合理使用。政府的公安、消防、卫生、人防(民防)、海事、安监等部门要主动为民间救援组织的技术培训提供无偿服务,上门指导,帮助民间救援队伍提高技能,促进全面发展。对应急救援志愿者而言,人防(民防)部门要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培训和开展活动提供相关保障。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民间救援组织参加实兵演练创造条件,提高其实战能力。在实际应急救援工作中,应遵循统筹安排、就近使用、分工协作的原则,根据具体灾情和当地各类救援资源的配置,确定民间救援力量使用的时机,提供各方面的保障,真正使民间救援组织在关键的时候拉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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