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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建租[2005]90号
 
 

京建租[2005]9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布,于2005年1月1日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办法”,市建委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出发,认真做好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分布广、面积大、工作多、责任重,涉及老百姓的利益。目前全市有普通地下室15000多处、使用面积1440多万平方米(已使用的12500多处、1180万平方米),且每年还以较快速度增长。

 

    由于普通地下室的产权多元化,甚至产权归属不清,以及追求经济利益的大量转租行为,造成安全隐患较多,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环境脏乱差、居住人员严重超标、结构拆改等问题,如管理不到位,容易造成治安案件及灾害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安全责任事件。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范围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艰巨性。要做到领导到位、组织机构到位、工作人员到位、管理措施到位、经费和工作条件到位。

 

二、明确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充实管理力量。

 

    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为加强管理,市建委明确了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作为主管处室,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明确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明确了市建委执法队要将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工作之一,充实这方面的管理力量,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直接进行查处。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明确主管局领导、主管科室和具体负责人,明确管理职责;要结合区县国土房管局机构改革,成立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科,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租赁管理、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等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2008年奥运会对城市管理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基层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体制,将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纳入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体制之中,使工作落实到街道(乡镇)、落实到社区。

 

三、摸清底数,掌握情况。

 

    今年上半年,市、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普通地下室的基本现状和使用情况开展调查摸底。要认真落实出租和使用普通地下室的登记备案制度,摸清底数,掌握情况。要建立健全对所管理的普通地下室的数量、位置、使用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及其通讯联络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并按照旅馆(招待所)、商(市)场或商店、餐厅(饮食店)、文体娱乐场所、教学办公、生产车间、仓储、车库、医疗场所、居住、未用工程、其它用途进行分类(以“个”作为单位量)。  

 

    为便于对普通地下室进行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方便群众监督,要在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立使用标志牌。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市建委相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全市普通地下室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实施细则,细化各项管理措施和使用标准。

 

    各级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和落实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责任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建立本单位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要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要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普通地下室的使用人,在普通地下室内安排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普通地下室的管理单位或使用人,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逐级建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紧急事故应急预案。要高度重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加强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一旦事故发生,应迅速组织抢救和人员疏散,及时上报情况。不得不报、迟报、谎报,或者隐瞒事故情况。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实对普通地下室执法检查的力量。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要将在普通地下室开设的商场(市场)、旅店、餐厅(饮食店)、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

 

    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应当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对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的基本状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等作出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使用管理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针对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问题较大的地区,要发挥“办法”赋予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联合人防管理部门,协调公安、消防、综治办等部门,开展集中执法检查活动。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廉洁勤政,不得以权谋私、贪污受贿。

 

六、研究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根据“办法”提出要对普通地下室的出租、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市、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对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的要求。市建委相关部门正积极研究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拟在全市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基层各单位在网上办理普通地下室的出租、使用登记备案,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输入各项数据资料,打印登记备案证明,各级管理单位可随时查阅所管辖范围内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等情况。

 

    各基层单位要确保计算机、网络建设等必要的设施设备,要加强人员配备和培训工作。

 

七、加强培训和宣传。

 

    各级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深入学习和领会“办法”精神,学习有关配套政策,掌握工作的操作要求。市建委将在全市动员会后组织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主管局领导、主管科室和具体负责人培训班。

 

    各单位要加强对“办法”及其相关制度的宣传工作,印制宣传手册,广泛宣传,使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了解“办法”及其相关要求;了解违反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的危害性;掌握预防安全事故的要领,将安全事故防范于未然。

 

 

 

 

200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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