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 号)第9项; 3、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1983])98号)第四、第五、第六项; 4、《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5、《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九条第二款。 6、 《东城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改后的第150号)第四条; 7、《东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发[2000]105号)。 8、2006年8月,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式更名为北京市民防局,原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由民防局承担。 注:依据“6”和“7”法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市人民政府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条;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东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1日
2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
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2001年5月26日
3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83年12月2日
4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5月1日
5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8年1月1日
6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日
7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东城区人民政府
20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