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人防工程改造(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DCXSARF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第23条、第25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申请书;
2、产权证明;
3、人防工程使用证;
4、防空地下室改造审批单;
5、改造工程设计文件。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批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改造设计图纸内容符合人防专业工程设计规范、人防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3、改造设计内容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92]京防办字第71号)精神;
4、改造设计内容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终止审核,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4条的,终结审批,在审批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转交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程序单,与审核人员的建议一并转交审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程序单,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及时、准确、有效;
3、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DCXSARF002—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28条;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24条;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第24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申请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地区城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3、小区建设项目需持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审定的《小区人防规划设计条件明细》及相关设计文件;
4、街道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现状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
5、拟拆除人防工程的补建或补偿方案。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批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该人防工程在城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拆除;
3、该人防工程补建或补偿方案满足相关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终止审核,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4条的,终结审批,在审批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转交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程序单,与审核人员的建议一并转交审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程序单,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及时、准确、有效;
3、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人防工程使用(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DCXSARF003—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22条;
2、《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第26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
2、有效证件复印件;
3、人防工程产权证明(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和防火、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书及使用水、电、暖等相关材料;
4、人防工程现状图。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批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使用功能与人防工程现状相符,具备使用条件;
3、满足地下空间管理的相关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终止审核,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4条的,终结审批,在审批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转交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程序单,与审核人员的建议一并转交审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程序单,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及时、准确、有效;
3、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项目名称: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拆除(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DCXSARF004—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30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26条、第29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请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地区城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指挥通信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批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通信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应符合《关于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设施的通知》(京防办发[2002]57号)的要求;
3、通信警报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符合《北京市防空警报设备安装与维护管理要求》(京防办发[2002]51号)的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指挥通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终止审核,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4条的,终结审批,在审批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转交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指挥通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程序单,与审核人员的建议一并转交审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程序单,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及时、准确、有效;
3、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指挥通信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