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人防工程的拆除(报废)、(许可类)
办理对象:申请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8条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24条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24条
办理机构:东城区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
办理地址:东四五条172号
邮编:100010
咨询电话:84006562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许可总时限: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区县民防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地区城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3、小区建设项目需持北京市民防局审定的《小区人防规划设计条件明细》及相关设计文件;
4、街道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现状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
5、拟拆除人防工程的补建或补偿方案。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许可程序单,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将申请材料转交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该人防工程必须是城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拆除;
3、该人防工程补建或补偿方案满足相关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许可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3条的,终结许可,在许可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转交复审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许可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许可程序单,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许可程序单上签署意见,退回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许可程序单,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许可工作结果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六、表格种类
1、人防工程申请拆除许可单 2、人防工程报废许可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