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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能:
(一)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宏观决策建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区及各街道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
2、区政府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本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区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4、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和危旧房改造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及项目涉及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5、区政府各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审计辖区内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三)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东城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东城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组织实施对东城区贯彻执行财政政策和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组织实施对本区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根据市审计局授权,依法审计中央、市属在区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八)承办区政府、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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