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除军产、保密产)项目编号:FWF-23子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子项编号:FWF-23-1 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申请方式:书面申请证件名称: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