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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2007年08月21日
 

事项名称:补证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22
子项名称:补证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22-2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土地使用证补证登记)
15个工作日(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补证登记)
受理条件:土地证书灭失或土地证书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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