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事局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东人字〔2008〕5号
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规范编制外用工
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区房地经营中心:
现将《东城区关于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城区人事局 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东城区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东城区关于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管理与服务,保障所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制外用工,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后勤服务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和辅助性工作岗位,以及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编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级机关(包括区检察院、法院)、区直属事业单位和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编制外用工(返聘人员除外)。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各单位后勤服务不再使用编制外用工(包括内部食堂、保洁、保安和水电气维修等)。实行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二)专业技术岗位使用的编制外用工(包括代课教师、医护人员和司机),要结合岗位特点:教育系统代课教师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卫生系统编制外使用的医护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或劳务派遣;各单位编制外使用的司机实行劳务派遣管理。
(三)管理和辅助性工作岗位使用的编制外用工(包括区检察院、法院使用的书记员、区环卫中心使用的环卫工人、园林局使用的绿化工人、房地经营中心所属各分中心使用的建筑和房屋维修工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使用的管理和辅助性岗位用工),分别实行:检察院、法院使用的书记员,环卫中心、园林局使用的环卫工、绿化工和其他相关单位使用的管理和辅助性岗位用工,实行聘用制管理或劳务派遣;房地经营中心所属各分中心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四)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使用的编制外用工(包括城管监督中心使用的城管监督员,各街道办事处使用的司法助理员、统计助理员、文明乘车监督员和各类协管员等),实行劳务派遣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做好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7〕116号)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书》统一使用人事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范文本,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编制外用工。后勤服务岗位不再增加新的用工,现有用工要逐步减少,其他岗位编制外用工应控制在现有人数范围内,不再增加新的用工。属于特殊情况新增用工,必须经区人事局批准。
用工单位负责编外用工日常工作的管理考核。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负责用工指导和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各单位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和公开招投标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属于中心工作,需要编外用工的,必须经区委或区政府同意,其人员限额和薪酬、福利待遇单独立项,用人方式结合岗位特点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已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应继续加强管理,尚未实行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在两年内贯彻落实,期间用人单位要与所用人员签订相应合同,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编制外用工△ 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