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数字东城部门子网站群 > 人事局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东城区人事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8年04月09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事局

 

东人字20066

 

关于印发《东城区人事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各部门、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的自身建设,提高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经2006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东城区人事局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东城区人事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事局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北京市人事局工作规则》以及本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事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市人事局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人才观,全面履行人事行政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  局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贯彻落实局党组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人事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人事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及担负分管工作的助理调研员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党组书记、局长召集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其他需要召开的会议。必要时,副局长可受党组书记、局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副局长及担负分管工作的助理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人事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七条  局长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或其指定的副局长代管。

 第八条  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负责。要确保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要完善群众参与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凡做出重要决策和制定相关人事政策,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单位人事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积极沟通、充分协商。

 第十条  凡事关全局的人事政策、人才规划、工作部署、局机关内部人事任免、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和财务等重大事项,按照相关程序,由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讨论决定。需提交区主管书记、主管区长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提交主管书记、主管区长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制定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要求。

 第十三条  以人事局名义出台的文件由机关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在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政务公开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的事项,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标准,按照办理程序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清廉、务实高效。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十六条  人事局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区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议案和建议、提案。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制度,发现问题,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

 第十七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人事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局科级以上干部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十九条  人事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出席局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须在半数以上。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党组会议的内容和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除班子成员参加外,可以吸收局部门负责人或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参加,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担负分管工作的助理调研员组成,与会议研究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局办公室需做会议纪录。出席局长办公会议的局长、副局长、担负分管工作的助理调研员须在半数以上。

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亦可由局各部门负责同志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出。会议议题和时间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专题会议、干部职工大会以及其它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时间、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各项会议议题,有关部门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报局办公室,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要提前做好准备。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局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在下一次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上通报上一次有关会议议题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局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局长请假。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请假并告知局办公室,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报局党组或局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以人事局党组或人事局名义报区委、区政府的文件,由党组书记、局长签发;党组书记、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请示党组书记、局长后签发;以区人事局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局长签发。与区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人事局主办的,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局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表示“同意”或其他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各部门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局长审批签发的文件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并实行双人校对制度。公文签发后,不得随意改动公文的内容,如须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因工作需要,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发函。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局领导参加北京市和区委、区政府会议,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局领导,有关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送局领导传阅。

局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局领导。

第三十条  局各部门负责人出差调研、考察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研、考察报告报分管局领导。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局长出差、离京、休假要向区领导报告。副局长出差、离京、休假要事先向局长请示。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离京、休假,要事先请示和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同时将联络方式告知局办公室。局各部门其他同志出差、离京、休假,由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  局部门负责人代表人事局出席、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或活动必须事先请示分管局领导。部门全体人员外出学习或参加各类活动,必须事先请示分管局领导,并告知局办公室。

外单位、外省市有关领导到访必须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其中区委、区政府领导到访必须向局长报告;以人事局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会前必须请示分管局领导,会后必须向分管局领导报告会议情况,重要会议的召开要报局长批准同意;本部门及本部门干部职工的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须在最快的时间内报告局长、分管局领导和局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需要局领导出席局外的会议、活动,承办部门一般须经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安排。经局领导批准的各项公务活动,必要时由局办公室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

 

第九章         督查与通报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年初确定的折子工程及区委、区政府领导、局领导批示件的落实,实行工作督查制度,各项工作都要抓落实。

第三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对需要督办的事项,明确主办人、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要求和时限,适时跟踪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抓紧落实,逾期不能办结的,要口头或书面说明情况,局办公室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局领导要做好学习的表率,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以科学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对推动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调研成果的转化。

第三十七条  局各部门要紧密结合人事人才工作新要求,及时、广泛地进行调查研究,不断充实完善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学风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积极与其他部门沟通和协调,推动人事人才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局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局机关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机关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机关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条  局机关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要严格按照《东城区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公正清廉、谦逊善学、服务人才、务实高效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不良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  区编办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Copyright?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市东城区政府 版权所有
东城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