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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2008年04月09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事局

 

东人字[2006]4

  

关于印发《东城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城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六年二月十五日

 

 

东城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一、为加快推进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2004]38号)和《关于调整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39号),结合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任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已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聘任工作,要在单位编制数额内进行,严格控制管理岗位的数量和比例。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设置与聘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四、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聘任,应在科学设岗、按岗聘任、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实行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聘任条件:首次聘任到管理岗位的人员,男,年龄在40岁以下、女,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及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六、本办法下发以前已经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的人员,应继续聘用到聘期结束。聘期结束后继续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签订管理岗位聘任合同;未达到大专以上学历要求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七、首次聘任到管理岗位的人员需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东城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任审核表》并报区人事局审核。

八、本办法由东城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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