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事局
东人字〔2005〕22号
关于执行《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的通知》有关条款的意见
区党政机关、区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全国和北京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强化人才意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的争先创优意识,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执行原北京市科干局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的通知》(京科干政字[1992]第79号)第四条第二款“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工作满三十年并做出优异成绩者”可提高退休费标准5%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工作满三十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2、获得东城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
3、获得东城区科学技术奖。
4、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获得区级先进称号或市级系统先进称号。
5、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两次及两次以上获得区级系统先进称号。
6、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连续三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
7、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曾在省部级正式出版刊物发表论文并获奖。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