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事局
东人字〔2004〕45号
东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选人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招聘的各个环节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严格控制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设置的情况,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进行。 第四条 区属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人员的,原则上都应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区属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人员,可由拟调入单位采取组织考察的办法进行,特殊岗位除外。 第六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及人才引进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五)应聘岗位所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为了合理调整事业单位人员的知识结构,应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需具有高中(职高)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区人事局为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报区人事局审核后可按计划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前两周,由区人事局通过王府井人才港(东城区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同时用人单位还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参加报名。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 第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笔试和面试工作结束后,各用人单位应立即将成绩汇总上报区人事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栏中向考生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体检名额与招聘岗位以1:1的比例,按照面试成绩排名确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要求确定。考核由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体检与考核不合格者,在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合格者中按排名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选并予以公布。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将受聘人员名单报区人事局审核后,办理调入及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 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从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经单位考察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本人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招聘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为其办理相关解聘手续;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及新招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应聘管理岗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应聘技术工人岗位,经区人事局同意可以简化招聘程序。 第十九条 实行公开招聘办法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公开招聘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行政处分。并由区人事局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无误后,宣布该场招聘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照本暂行办法,擅自招聘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区人事局不予办理调入手续,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两年之内不得参加本区组织的公开招聘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全部过程,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东城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