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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优秀人才科技(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暂行办法
  2008年04月09日
 

 

中共东城区委组织部

东 城 区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东城区优秀人才科技(科研)活动

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东城区优秀人才科技(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东城区委组织部

                                  东 城 区 人 事 局

                                           2006年3月28

 

 

东城区优秀人才科技(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东城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围绕区“十一五”规划的基本要求,根据《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京人发[2004]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东城区优秀人才科技(科研)活动经费资助工作,遵循高层次人才成长规律,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本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系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经费资助为:培训研修类(A类)、创新研发类(B类)、学术交流类(C类)、出版专著类(D类)和一个专项资助。

   (一)A类用于资助人选到国内(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进行与其所从事专业有关的中长期培训(三个月以上)或研修与开展合作研究。其中,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在国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

(二)B类用于资助人选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研发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

   (三)C类用于资助人选主办或参加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等,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

   (四)D类用于资助人选出版在其所从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

   (五)专项资助用于支持有关单位开展高层次优秀人才培养工作,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

第五条  经费资助工作按年度开展,具体工作安排以下发通知的形式部署。

    参加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的资助申请,可在会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其他类别的资助申请,按通知要求的时间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请资助人选每年度原则上只能就某一具体项目申请一类资助。

    申请经费资助需填写《东城区优秀人才科技(科研)活动经费资助申请表》,由其所在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区人事局。

第七条  申请经费资助的人选和金额(参加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的资助申请除外),由区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核,经专家组评议后拟定经费资助人选和金额,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对于参加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的资助申请,区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后,根据其所参加会议的学术水平、重要程度及申请资助人选的参会角色,确定是否给予经费资助。

    第八条  资助申请被批准后,获资助的人选或单位应根据所获资助金额做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人事局确认备案。

    第九条  资金使用计划确认后,区人事局下发资助经费确认通知书,并依据下列情形办理拨款手续:

    (一)A类、C类资助款,在受资助人选提交邀请函、会议通知(如是外文件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文)后,办理拨款手续。

    (二)B类、专项资助款,在下发资助经费确认通知书后拨付。

    (三)D类资助款,在受资助人选提交出版协议书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的人事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制定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资助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应全部用于资助人选的科技(科研)活动以及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资助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收到经费后,应按项目计划及时开展工作并合理使用资助经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计划的,应按申请资助时的申报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区人事局同意后,再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受资助项目无法进行或不能完成的,受资助人选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还区人事局,同时报送已使用经费的使用明细。

    第十四条  受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对所获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做出全面总结,将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明细报送区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区人事局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使用不当的,责令其改正,并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受资助人选或单位,在开展与受资助项目有关的工作时,如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申报奖项等,均应标明本项目获“东城区优秀人才科技(科研)活动经费资助”字样。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区财政按照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东城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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