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学习锻炼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使新录用公务员尽快了解区情,熟悉环境,感悟基层工作的特点,树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东城区“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现就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学习锻炼有关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人员范围
区属各党、政、群、人民团体等单位或部门,年度内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和面向社会招考的,经公开招考程序录用的公务员。(不含年度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组织实施
区人事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
三、锻炼方式、期限
1、采取初任培训与基层学习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任培训课程结束后即刻安排到基层进行为期3个月的学习锻炼;
2、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等单位或部门新录用的公务员,由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区人事局,统一安排到社区学习锻炼;
3、学习锻炼结束后由区人事局统一组织进行综合总结。
四、学习锻炼期间的考评
接收新录用公务员锻炼的单位,结合锻炼人员的表现,在《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学习锻炼考评表》中,填写考评意见并交区人事局。综合考评情况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工作事项
1、接收新录用公务员锻炼的单位,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2、新录用公务员在学习锻炼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由录用单位负责发放。
六、工作要求
1、根据初任培训和到基层学习锻炼工作的总体安排,相关单位提前做好新录用人员参加学习锻炼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参训人员的落实;
2、将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学习锻炼方式,作为落实公务员法,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学习锻炼考评表
东城区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学习锻炼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