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10月31日)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机构设置,依法加强编制和职数管理,提高区级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有关规则和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机构
东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区委、区政府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决策、协调、监督机构。
东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办)是区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区委、区政府负责本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机构,列入区委序列,与区人事局合署办公。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机构编制管理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研究拟定本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
(二)审核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人大、区政协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的机构改革方案。
(三)研究拟定机构编制控制管理办法和规定。
(四)负责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区属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拟定区属工作部门之间、区属工作部门与街道职责分工的协调意见。
(五)审核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立、调整的方案,副处级以上机构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审核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调整。
(六)负责拟定本区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方案。审批区属工作部门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的正、副处级和正、副科级领导职数。
(七)研究拟定本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协调本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
(八)监督检查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方案和机构编制及其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机构编制方面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区编委实行编委会议制度。
(一)区编委职责权限内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编委会议由区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实行集体领导和统一承办制度;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二)编委会议由区编委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编委会议。编委会议议题由区编委主任确定,也可以由主持会议的副主任
确定。
(三)凡提交编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先由区编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并分别征求区委、区政府有关主管领导的意见。成立相当正、副处级事业单位,还要征求区委组织部的意见。
(四)区编委委员不能出席编委会议时,本人应当在开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编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编办负责起草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报经区编委主任签发。
(六)区编办负责编委会议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实施编委会议的决定事项。
(七)编委会议研究问题中暂不宜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要严守机密。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凡涉及各部门职能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宜,应当按照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批复”的规定执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机构编制事项,区委、区政府、区编委不予讨论;财政部门不得拨款;组织、人事部门不得调配干部。对于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各区属工作部门报送区编委的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除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编委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文件,应当统一经区编办报送区编委审批。
(三)报送区编委审批的事项和以区编委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区编委主任审批签发。
(四)区编委文件中要求各区属工作部门执行的事项,各工作部门要坚决落实;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区编办反映。
(五)区编办负责催办、督查区编委文件中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
五、审批权限
(一)区编委会议研究审议机构编制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依据原则。
1、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的;
2、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规定的;
3、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4、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实增加或调整的。
(二)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区编办审核,经区编委会议研究并形成方案,报区委常委会审议决定(需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1、区委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人大、区政协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社会团体的机构改革方案;
2、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社会团体各工作部门机构设立和职能确定及调整方案,职责分工的协调意见;
3、区委直属或部门所属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增挂牌子;
4、核定、增加或调整区委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人大、区政协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社会团体行政编制或各项专项编制6名以上(含6名)。
(三)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区编办审核,经区编委会议研究并形成方案,报区长办公会审订后,报区委常委会审议决定(需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1、本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
2、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机构设立和职能确定及调整方案,职责分工的协调意见;
3、区政府直属或区政府部门所属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增挂牌子;
4、核定、增加或调整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编制或各项专项编制6名以上(含6名);
5、核定、增加或调整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编制11名以上(含11名)。
机构编制急办事项,且又属于区长办公会和区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在来不及召开编委会议时,由区编办按规定审核并征求区编委委员的意见后,区编委主任可以决定直接报区长办公会和区委常委会审定。
(四)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区编办审核后报区编委会议审议决定:
l、区属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增挂牌子;科级领导职数调整;
2、区属工作部门所属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增挂牌子;
3、核定、增加或调整行政编制或各项专项编制5名以下(含5名);
4、核定、增加或调整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编制10名以下(含10名);
5、核定、增加或调整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机构编制急办事项,且又属于区编委审议决定的事项,在来不及召开编委会议时,可由区编办按规定审核并征求区编委委员意见后,报区编委主任决定。
六、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委、区政府2002年9月25日印发的《东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东文[20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