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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行政职能
  2007年12月24日
 
人事局行政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制定全区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本区的人事人才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北京市下达的人员、工资总额计划,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工资总额计划的分解、下达和管理,并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情况。

三、负责全区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各项法规,对全区实施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辞职辞退、申诉、科级职数、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等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承办区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处级行政职务任免呈报及行文。

四、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及区属各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惩戒工作。

五、负责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余缺调剂和人事调配工作;研究实施外埠人才引进和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

六、负责本区人事人才智力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和管理。

七、负责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和就业指导工作,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的接收和安置。

八、负责全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家属“农转非”的审核、申报;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和管理。

九、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工资福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退休退职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考等级的审查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及备案工作;负责外省市调入我区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工作。

十一、负责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审批工作。

十二、承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因私出境的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有关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区的国家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管理;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指导和管理本区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管理岗前培训工作。

十四、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人才流动的有关法规,依法对本辖区人才市场进行管理、规划、培育和指导工作,促进人才市场建设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十五、负责本区人事争议仲裁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综合管理工作;受理本区人事争议案件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

十六、负责区政府各委办的人事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府各委办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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