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体育总会制度汇编
一、东城区体育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东城区体育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本会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1.本会财务工作要严格遵守《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专业会计管理总会财务;
2.总会建立会计和出纳工作制度;
3.总会建立财务帐、现金帐和固定用品帐;
4.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5.财务人员对负责保管的国有资产要确保其安全、完整;
6.财会人员要保管好财务工作中的各种票据、印章,按时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7.在年度预算内,由总会会长和秘书长分层审批各项开支。凡一次开支不超过10000元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10000元的,经秘书长审查,报总会会长审批;
8.总会团体会员,每年需缴纳会费150元。目前暂定每年1月份以前收取全年会费。新会员要在收到入会通知书30日内缴纳当年会费。凡入会的会员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者,需提前向总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减、缓、免交当年会费。
二、东城区体育总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会宗旨,根据东城区体育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监事会工作制度如下:
1.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成员出席理事会;
4.监事会负责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各项活动;
5.监事会负责对本会重大决定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
6.监事会负责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监事会负责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监事会负责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三、东城区体育总会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会宗旨,根据东城区体育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如下:
1.本会接受捐赠资金来源:
(1)国内外友好团体、个人及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2)会员单位的捐赠;
(3)国家有关部门的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2.本会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出具总会会长签名的捐赠证明;
3.本会对于捐赠的现金和物品都要按照捐赠者的单位及组织名称或个人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所捐现金或支票金额多少、所捐物品种类与数量多少等内容详细列明并随时登记造册;
4.本着对捐赠者负责的原则,对捐赠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5.本会对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物品的用途、去向和使用的金额与数量等情况要及时公布。
四、东城区体育总会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会宗旨,根据东城区体育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如下:
1.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依据,逐年度进行,主要检查各岗位职责的落实完成情况,对其德、能、勤、绩作出客观评价,以不断改进工作;
2.本会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3.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
(1)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3)不能胜任本职位工作,德、能、勤、绩达不到现任职位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5)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4.会员须积极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本会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5.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6.本会每年年终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五、东城区体育总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会宗旨,根据东城区体育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民主决策制度如下:
1.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及领导成员,在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选举产生;
2.下列事项须经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3)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
(4)审定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要议题;
(5)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6)授权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责;授权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变更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3.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总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职权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4.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六、东城区体育总会社会团体安全责任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会宗旨,根据东城区体育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责任制度如下:
第一条 北京市东城区体育总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协会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负全责。
第二条 本协会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场所的日常安全保
卫作。要定期开展以防火、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
第三条 应保证做到无重大刑事案件、无严重违法犯
罪人员,无火灾、无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第四条 开展大型活动或举办大型会议应及时提前上报
并严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对本协会工作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学好、用好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六条 对协会财务人员定期培训,财务人员应全面掌
握社会团体的有关法规政策,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七、东城区体育总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会宗旨,根据东城区体育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1.本会下列事项应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1)有关本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2)有关本会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
(3)有关本会各项内部建设的规划和部署;
(4)有关本会的突发事件;
(5)有关本会其他重大问题。
2.本会的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年度预算和决算上报理事会审批;
3.临时性重要活动申报制度。凡需要组织重大体育活动,都必须事先请示,申报活动计划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4.体育外事交流活动报告制度。有关外事交流活动,必须在东城区体育局、东城区体育总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外事管理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
5.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