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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授权确认市档案局为行政执法主体
-------------------------------------------------------------------------------- 2006年11月20日
11 月2日上海市档案局馆召开局馆长办公会议,专门听取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汇报。市档案局馆长吴辰指出,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局的主要工作, 要落实档案行政执法事项,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必须加强规范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上海市档案局认真开展了档案行政执法事项和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近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政府授权明确上海市档案局为行政执法主体。经确认,上海市档案局主要行政执法事项为41项, 其中包括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12项;对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监管范围的审批等非行政许可事项8项;对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的处罚等行政处罚事项5项;“对违法出卖或赠送档案的征购”行政强制事项1项;对重要档案的登记等行政确认事项3 项;对档案界定及进馆档案范围异议决定的行政裁决事项1项;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研究、捐赠等行为奖励的行政给付事项 1 项;对档案馆设置的备案等其他执法事项10项。目前,这些档案行政执法具体事项及依据已在上海档案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档案局及时召开区县档案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会议,传达市政府法制办有关文件精神。经明确,区县档案局有27项行政执法事项。市局要求各区县档案局进一步做好档案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责任落实的各项工作,提高对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时完成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任务,依法加强档案行政管理。 摘自《中国档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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