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京发政[2004]510号文件《关于利用档案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收费办法。 一、东城区利用档案收费管理办法 1、为充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又有利于档案原件的安全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结合的原则。 3、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为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领导机关工作查考利用档案,以及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为办案查询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费除外)。 4、为落实房、地、财产、债权、学历、工龄、婚姻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营利性、商业性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5、提供利用档案,如需复制,收取复制费,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档案价值的大小和珍贵程度收取档案保护费。 6、在提供工龄、学历、婚姻、知青、房、地、财产等档案时,如需出具证明,收取证明费。 7、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利用者收费。 8、残疾人可凭残疾证免费利用开放档案、婚姻、招工、知青档案。 二、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档案保护费 1、利用一般档案(纸质、声像、照片和电子档案)进行复制,需交纳档案保护费: (1)纸质档案: 民国时期:0.8元/页 革命历史时期:0.8元/页 建国后:0.5元/页 (2)音像档案: 录音档案: 七十年代前(含七十年代):10元/分钟 七十年代后:5元/分钟 录像档案: 七十年代前(含七十年代):20元/分钟 七十年代后:10元/分钟 (3)照片档案 七十年代前(含七十年代):100元/张 七十年代后:50元/张 (4)电子档案 每盘(软盘或光盘):10-20元/盘 2、利用特别珍贵的档案进行复制,需交纳珍贵档案保护费: (1)纸质珍贵档案:反映东城区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档案,党和国家、市级领导人,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府历任领导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的文稿、手迹等,每页收费5—10元。 (2)音像珍贵档案:反映东城区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档案,党和国家、市级、区级领导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活动的音像档案,400/元/分钟,其它珍贵声像档案,300元/分钟。 (3)馆藏照片、图片、图纸档案: 清代以前(含清代):500元/张 民国时期:400元/张 建国以后:七十年代以前(含七十年代):300元/张 七十年代以后:200元/张 (二)档案复制费 1、复印:A4工本费 0.4元/张、A3工本费 0.8元/张 2、电子扫描及打印 (1) 扫描:5元/画幅(300dpi) (2) 打印: A4,A4,5元/页(黑白)、10元/页(彩色) A3,10元/页(黑白)、20元/页(彩色) (三)档案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劳模、婚姻档案等项证明,4元/份。 2、出具公证、房、地、财产、债权、债务、生产建设及其他营利性、商业性活动的档案证明,10—400元/件。 (四)利用者不能直接查用档案(如来函、电话、互联网索取)的,除按规定收取档案保护费、复制费外,每份收取手续费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