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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2008年07月30日
 
 

区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提高项目财务核算及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305号)和《东城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0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同一个建设项目,应将其全部资金在同一个账户核算和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东


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东财国库[2002319号)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审批和撤销备案手续。

    二、基本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每一个项目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开支。

    三、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要做到程序严谨、手续齐备、资料完整。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部门核准意见实行招投标,规范招投标行为。督促监理、审计等单位严格履职,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关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经[2005322号)规定,及时向区财政部门备案相关材料,财政部门将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材料作为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拨付基本建设资金的前提条件。

    四、提高评审意识,强化建设项目预算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概、预算管理,有关项目立项、概算批准文件、投资计划等作为财政部门组织预算评审的依据,建设单位要主动对项目评审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总额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严禁项目超投资、超标准、超规模。凡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资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投资的3%,其建筑面积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面积的5%。超过上述限额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原渠道审批。

    五、规范资金支付方式

    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批准的支付方式支付项目资金。

    六、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为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发文之日起,我区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分阶段审计,具体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事前由财政、审计、建设方和代建方共同确定分阶段审计方案。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满足建设项目分阶段审计的要求,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建设单位要及时与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设备价款结算,确保项目按时交付使用。

    七、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前的清理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备齐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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