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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宣传文化单位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汇审的通知
2008年04月18日
 

东城区各申请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宣传文化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精神,东城区定于2008年5月21日办理宣传文化单位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汇审,请在我区纳税的宣传文化单位届时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审时间和地点

2008年5月21日上午9:00开始,在化学工业出版社办理宣传文化单位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汇审。(详细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街13号。乘380、409、特2等线路至鼓楼桥北站下车沿青年湖南街东行600米;乘27路至地兴居站下车东行200米后沿青年湖南街向北行500米;乘104、758、858等线路至地坛西门站下车穿过青年湖公园至南门即到。因车位资源有限,请各单位相关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来。)

二、办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汇审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公文格式A4纸打印、每年度一式三份、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表格、一式三联、按要求填写、本单位盖公章)。

(三)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表格、一式三联、按要求填写、不盖公章,退税文号统一填写“财税[2006]153号”)。

(四)收入退还书(表格、一式五联、不盖公章、不填写日期,退税文号统一填写“财税[2006]153号”)。

(五)一般增值税缴款书(提交退税所属期内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六)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年度内的纳税申报表(逐月、加盖公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退税所属期末、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销售收入及应交税金账。

(八)出版发行图书书目和非退税图书销售情况表(注明书名、书号、销售数量和实样)一份。出版中小学校、中专、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课本的出版社,需提交国家教育部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教学用书目录

(九)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表。

(十)出版许可证(通过年检、副本、一份复印件)。

(十一)申请退税数据软盘。软盘上写明录入数据时选择的日期,在录入数据前请登录久其软件公司网站(http://www.jiuqi.com.cn)更新软件。

三、审核要求和内容

1.退税资格审核。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不予资格认定,对未办理和未取得《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表》的企业不予办理退税。

2.退税资料审核。对既经营退税产品,又兼营非退税产品的企业,审核其销售商品是否分别核算;审核退税单位的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申报退税品目是否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表》的认定范围一致;退税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单独核算;退税单位申报的应退税品目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金、进项税金、进项税金转出等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相互之间的钩稽关系是否正确,必须与销售收入明细账,应缴税金明细账核对相符。

3.税票审核。主要审核税种和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款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特别是国库经收处的印签)、有无漏填项目、有无稽查补税字样、有无出口商品增值税专用税票;税票原件是否为第一联。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重点审核账表之间对应、钩稽关系及数字的一致性、真实性,并将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缴税金、已缴税金与税票合计数进行核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或寅吃卯粮的情况。

5.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

(1)上报的退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2)税务、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增值税。

(3)应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未分开核算的。

(4)年终实施清算程序后,当年有欠缴增值税并未办理缓交手续的。

(5)实交税金大于当年应缴税金的。

(6)宣传文化单位销售的纸张及属于《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中C、G、H、I、J、Z六类的图书(教材除外)、期刊、音像制品和大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形式的课外辅导书、习题集、练习册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使用的教学参考书、幻灯片等教辅材料。

(7)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

(8)其他不符合退税要求的。

单位应携带退税所属期的会计账簿(销售收入明细及应交税金等账簿)和单位公章以备查用。

退税材料摆放顺序自上而下为

1.《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表》;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3.《收入退还书》;4.税收缴款书原件;5.申请报告;6.税收缴款书复印件;7.可退税退图书销售情况表;8.非可退税退图书目录销售情况表;9.纳税申报表复印件;10.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及其他。每一份申请报告后附税收缴款书一份,共计三份,每个退税企业自行准备一个袋子存放本企业的退税材料。

四、退税计算方法

退税单位对应退税产品与非退税产品应分别核算。对单一退税商品核算的实行直接计算法;对多种商品进项税金确实无法准确分开核算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采取销售比例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增值税=退税产品销项税额-(∑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进项税额)

说明:对报社与印刷厂同为一个纳税人的出版单位,其印刷厂在承接对外印刷业务时缴纳的增值税,不属增值税退税范围,因此在计算报社应退增值税时,应剔除印刷厂对外承接业务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后,再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说明:上述公式中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应减除不能分摊当期进项税金的收入。包括:残纸收入、其它非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无进项税金的收入;如果申报退税期中有上期留抵税额、进项转出税额(能够分清非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除外)和期末留抵税额等项目,应适用上述公式的同一比例计算相应税额。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杉

联系电话:64153616

特此通知。

附件: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格式示例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申请格式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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