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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的意义及简介
2007年08月31日
 

  一、 充分认识做好差旅费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在构建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过程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改革,是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在公众中树立法治政府的新形象,有利于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差旅费管理制度改革,是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是构建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
  二、差旅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2007年6月1日起,全市实行新的《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是北京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措施。重点在两个方面进行了改革:一是取消了原规定中的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别划分,规定了开支范围支出上限;二是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
  新办法共分八章二十九条。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外埠出差(不含北京市内)。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四项内容。报销方式为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定额包干。
  (一)关于“城市间交通费”规定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包括火车、轮船[不含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关于“住宿费”规定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副市长级人员600元/人/天,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北京市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定点饭店由财政部招标确定并公布。
  (三)关于“伙食补助费”规定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四)关于“公杂费”规定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三、我区贯彻落实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学习,党政班子更要带头学习,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和接待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二)规范管理,强化纪律  各单位要制定单位内部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出差的管理审批,严格控制出差的人次和支出,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和实行的定点住宿。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区政府责成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年内对全区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如果检查中发现了违规现象或超标准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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