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我区公务用车管理,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区、县科级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科级事业单位核定车辆编制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149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加强我区科级单位公务车辆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级单位公务车辆管理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区属科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级单位)购置小轿车、19座以下的旅行车辆实行编制管理方式。 2.区教委系统各事业单位及各中小学校、区卫生系统各医院、区环卫及园林系统下属各队所、公园实行公务车辆配备标准管理方式。 3.自收自支的科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配备标准管理方式。 4.科级事业公务车辆编制核定标准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进行核定的通知》(京财采购[2003]311号)标准执行。 5.科级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标准:车辆排量控制在1.8升以下,价格控制在15万元以内。 6.科级事业单位更新、购置公务车辆,必须按科级单位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实行政府采购,不准超编、超标、擅自购置公务车辆。 二、科级单位公务车辆购置管理 1.科级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购置公务用车,须经区财政局相关部门对申请配置公务用车单位的编制、资金来源、车型、排量、价格等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办理审批、采购手续。 2.科级单位购置公务车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资金支付,统一保险,统一加油,统一维修”,具体流程依照《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政府采购规程》(东财采购[2006]76号)、《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加油管理暂行规定》(东财采购[2007]102号)文件执行。 3.科级单位购置小轿车、19座以下的旅行车车辆均在北京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办理车辆牌证手续。 4.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科级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务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配置和使用公务用车的,区纪委、区财政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