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4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区属各预算单位要以《北京市东城区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作为编制2008年政府采购预算及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依据。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 五、根据政府采购应该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以及促进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政策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时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具有节能、环保标志的产品。 附件:北京市东城区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OO七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