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文件
东财综[2002]147号
关于东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票款分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160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监察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五个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综[2001]333号)精神,结合东城区实际,现将东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票款分离”管理是指执收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开票,缴款人持票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缴费,再由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财政部门指定专户的管理方式。
二、“票款分离”管理范围是指东城区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三、“票款分离”管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管理性、资源性收费由执收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交给缴费单位(个人)。
缴费单位(个人)持《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到农业银行东城支行所属东城区域内的各营业网点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单位(个人)到银行缴费后,凭银行受理缴费的“收据联”和“回执”联,再回到执收部门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办理有关事项。
2、对工本费单次收费标准在20元以下(含20元)及少部分适宜当场收缴的收费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由执收部门代收,并将收费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制《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于当日或次日到农业银行东城支行所属东城区域内的各营业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四、各银行根据缴款单位(个人)提交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包括执收单位代收汇总提交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收纳工作。然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收讫日期的业务印章或现金收讫章。收款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代收款项划缴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
五、《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 收据。银行签章后退缴款单位(个人)。
第二联 借方凭证。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
第三联 贷方凭证。财政部门指定专户的银行收妥后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 记帐凭证。财政部门指定专户的银行收妥后送财政部门作记帐凭证。
第五联 回执。银行签章后退缴款单位(个人),由缴款单位(个人)送交执收单位。
六、执收部门应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存根、代收银行加盖受理印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的回执,建立收费台帐,并在月末终了10日内与东城区财政局国库科对帐。
七、东城区“票款分离”财政专户开户名称:东城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农业银行东城支行东四北分理处,行号:142;帐号:11-190101040001931。
八、本办法由东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收费缴款书》同时作废。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收费 办法 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