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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管理办法》和《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手续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04月07日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文件

 

东财行[2002]231

 

 

关于印发《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管理

办法》和《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保险手续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适应入世规则,使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东城区财政局对2000年印发的《关于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东财行[2000129)以及2001年印发的《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手续费使用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管理办法》和《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手续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   车辆   保险办法   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286印发

                                                     共印80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加强投保资金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保险适用范围: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公务用车。

    第三条   车辆投保单位:经东城区政府采购确定的中标保险公司。

  第四条   车辆投保险种

    (一)财政拨款养护的车辆,必须投保以下险种: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乘客险、司机险。

    第五条   保险经费安排

    (一)由区财政局拨款养护的车辆,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协议书,按照零基预算的标准,将财政负担的车辆保险经费随各单位年度经费一并下达。

    (二)各单位用自有资金养护的车辆,其经费由区财政在年初批复的支出计划中安排。

    (三)各单位在规定的保险期内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续(投)保手续,并将续保手续反馈区财政局。

    第六条   投(续)保时限

    (一)200241前到期需再续保的机动车辆,必须到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

    (二)自200241起,凡由区财政拨款新购置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险种到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   投保经费的管理

    (一)各单位投保经费在“交通费”中的“机动车保险费”列支。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如未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区财政将不负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71起试行。2000年印发的《关于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东财行[2000]129号)同时废止。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保险手续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的管理,加大公务用车的管理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管理公务用车人员的积极性,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保险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来源:按照《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管理办法》,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要在经东城区政府采购确定的中标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按照当年总投保额的8%,将手续费集中返还区财政局。

第三条     手续费的使用原则:用于奖励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本年度安全驾驶无事故的驾驶员及管理公务用车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由区财政局办公室、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政府采购办公室、社保科、监督检查科组成考评小组,对参保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条     考核范围

(一)  严格执行《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管理办法》,按时对公务用车进行投保、续保的参保单位;

(二)  严格执行零基预算中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开支标准的单位;

(三)  严格执行车辆购置、报废的申报审批程序的单位;

(四)  年终按要求填报车辆及投保情况统计表的参保单位;

(五)  当年车辆行驶无重大交通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  考核方法及内容

(一)  考评小组不定期的抽查各行政事业单位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情况;车辆管理情况;制订培训及学习计划情况;

(二)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车辆的日常养护工作,降低车辆的耗材成本。考评小组依据各参保单位的年终决算报表中“交通费”中的“机动车燃料费”和“维修费”中的“车辆维修费”进行考核。

第七条     评比、奖励标准

年终由考评小组按照参保单位当年投保车辆的数量、金额及考核结果评选出优秀、优胜单位,根据东城区人事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表彰奖励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在次年的3月份对上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列支渠道

奖励经费由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交通费”中的“机动车杂项费用”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71起试行。2001年印发的《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手续费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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