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文件
东财行[2003]177号
关于印发《东城区财政负担区属行政事业
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经费标准》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行为,根据北京市关于财政负担公务用车经费标准的有关精神,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经费的管理,经区政府批准,现将重新制定的《东城区财政负担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经费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 财政 车辆 经费Δ 标准 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7月3日印发
共印50份
东城区财政负担区属行政事业
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经费标准
为规范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行为,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经费的审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城区财政负担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经费标准” 。
一、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 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管理的暂行规定》(东文(1996)712号)文件,不得超标准配备或更新小轿车。
二、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事项的通知》(京财控(2000)7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政、控办审批手续,新购(更新)公务用车一律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凡当年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新购(更新)公务用车审批手续。
三、 由区财政负担新购(更新)公务用车经费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按以下经费标准执行:
(一) 区委、区政府直属各委办,在车辆编制内新购(更新)公务用车,区财政原则上只负担一辆索纳塔型公务用车车款。编制内其他车辆,区财政将按照桑塔纳普通型公务用车标准核拨经费。
(二) 区属正处级党政机关在车辆编制内新购(更新)公务用车,区财政只负担一辆索纳塔型公务用车车款 。编制内其它车辆,区财政将按照桑塔纳普通型公务用车标准核拨经费。
(三) 区属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党政机关在车辆编制内新购(更新)公务用车,区财政将按桑塔纳普通型公务用车标准核拨经费。
(四) 由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亦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五)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工具用车(含专业用车),区财政将根据用车单位实际需要及区财力可能予以安排。
四、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区财政负担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经费标准>的通知》(东财行[2001]233号)同时废止。
五、执行中的问题由东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