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文件
东财国库[2005]72号
关于印发《东城区区级预算资金拨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适应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东城区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东城区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东城区区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东城区预算资金拨款银行账户备案表》由各单位自行复印填写,所填报各类银行账户应涵盖区财政拨付资金的全部项目,并于4月20日前报送区财政局(国库科405室)。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区财政局。
联系人:尹秀文;联系电话:64153609
特此通知。
附件:1、《东城区区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2、《东城区预算资金拨款银行账户备案表》
3、《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分月用款计划表》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财政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1:
东城区区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东城区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东城区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东城区区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区级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凡向区级财政申请办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区级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区级预算单位是指与区财政局有资金直接领拨关系的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章 区级预算单位拨款账户备案程序
第五条 区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的拨款账户,必须是经区财政局审批确认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填写《东城区预算资金拨款银行账户备案表》,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账户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东城区预算资金拨款银行账户备案表》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应填写齐全。其中“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单位代码”按照《北京市东城区2004年预算单位资质及代码》编制的各单位代码填写。
第八条 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名称、账号和开户行等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银行账户变更审批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由区财政局拨付的各类资金,一律拨付到各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备案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区级预算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各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指标、分月用款计划、追加、追减的预算指标以及项目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拨付区级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各区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性质的资金,按部门预算口径,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支出由区级预算单位按照均衡拨付的原则编制分月用款计划;专项业务费和项目支出,由区级预算单位按项目用款进度按项目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一)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
为保证各区级预算单位资金的正常需要,在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财政部门预算之前,由区财政局根据上年同期执行情况,编制1-3月份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的用款计划,并通知各预算单位。
区财政局应在人代会批准当年部门预算后30日内,将部门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区级预算单位。各区级预算单位应根据区财政局批复本单位的部门预算,于批复后10日内编制完成4—12月分月用款计划,即用[(批复的部门预算指标中基本支出指标数)-(1-3月的拨款数)]/9个月后的数额,编制后9个月的分月用款计划,并将用款计划、编制说明报区财政局相关科室核批。
(二)专项业务费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
各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专项业务费和项目支出指标,按项目用款进度编制4—12月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于部门预算批复后10日内将用款计划、编制说明报区财政局相关科室核批。
(三)区级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用款计划的管理,提高用款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分月用款计划一经审批,原则不做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需详细说明原因,且必须于上月(指调整月份的前一月,下同)5日前向区财政局报送分月用款计划调整表及有关说明,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相关科室核批。
第十二条 凡列入分月用款计划的经费审拨由区财政局根据汇总审批后的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款项拨入区级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预留备查账户。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超出当年支出计划的部分,区级单位需在当年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年度执行中如需追加预算或基本建设资金,区财政局应根据相关批复文件和《东城区财政局预算拨款通知单》,结合国库存款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的审拨由预算单位根据区政府审核批准的正式文件,同区财政局相关科室签订《借款合同》,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区级预算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按时归还借款。
第十六条 其他各项资金的审拨均根据各种资金批复的正式文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政当年拨、退款项,应截止到当年12月25日前办结,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章 账务处理及对账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银行支出回单和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九条 各区级预算单位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后,应根据有关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核算。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应与各区级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年7月30日、11月30日和次年的1月15前区财政局应分科目将《单位对账单》发送到各区级预算单位。各区级预算单位要与各项财政拨款、财政专户收付等各类上缴及拨付款项进行核对,如遇问题,应及时与区财政局协调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区级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和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有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违反多头开户等违反法律、财经法规及政策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五年三月
附件2:
东城区预算资金拨款银行账户备案表
单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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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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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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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核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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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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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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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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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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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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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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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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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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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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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长期: 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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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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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账户核算内容包括基本支出、基建支出、社保基金支出和专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