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文件
东财国库[2006]127号
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采购资金
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东城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东城区财政局。
联系人:张甦; 联系电话:64153609。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资金 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7月5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东城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财国库[2001]15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东城区财政局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机构和供应商。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人(即采购单位,下同)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与预算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批准留用预算外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东城区财政局依据市财政局有关精神和东城区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六条 区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汇集和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主管单位的预算级次和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拨付方式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两种方式,即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
第九条 全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是指发布招标信息前,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是指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时,下同)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要求,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配套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 差额支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 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及年度内追加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按计划分别通过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将预算内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分次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实行全额拨付方式、且政府采购资金中含有应由采购单位负担的单位自筹资金或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将应分担的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未及时足额划入的,采购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不得开展采购业务。
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需分期分批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制定资金上缴计划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批准后,采购单位须按规定、按计划将单位自筹资金及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办理拨款账户备案手续。中标供应商应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按照《东城区区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填制《东城区预算资金拨款银行账户备案表》,报政府采购办公室。
(三)支付申请。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下列采购文件:(1)约定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的采购合同副本或采购协议副本;(2)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分次付款时,第二次付款之后提供);(4)购货发票复印件;(5)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差额支付方式下);(6)区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上述采购文件后,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填制《东城区政府采购资金拨款通知单》并提供如下采购文件作为拨款依据和会计档案资料:(1)约定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的采购合同副本或采购协议副本;(2)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分次付款时,第二次付款之后提供);(4)购货发票复印件;(5)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差额支付方式下);(6)《东城区预算资金拨款银行账户备案表》;(7)区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支付。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的文件无误后,依据《东城区政府采购资金拨款通知单》及资金上缴情况,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填报的《东城区预算资金拨款银行账户备案表》中预留的银行账户。
实行差额拨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差额拨付方式应当遵循先单位自筹、经批准留用预算外资金,后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资金的顺序执行。采购单位因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单位承担。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或《政府采购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因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而节约的资金,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计算各自节约的金额,并填列《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节约资金返还表》(附件2表一)。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节约资金返还表》,将单位上缴部分的节约资金按原渠道划还采购单位。节约资金数额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及时反馈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室。
第十三条 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及付款时间补足。
增加的单位自筹资金及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差额拨付方式下由政府采购办公室通知采购单位,将应分担的超支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全额拨付方式下由采购办公室通知采购单位,将应分担的超支资金及时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未及时足额划入资金的,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不予拨款。
第十四条 每年度终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的剩余资金,分别不同性质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全额作为收入上缴国库;
(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当年已签订采购合同的尾款仍留在该专户,留待以后年度支付;
第十五条 采购主管部门及采购单位要根据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入账通知书》(附件3表二,以下简称《入账通知书》),按《东城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办法》(附件1)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每季度终了,各采购单位、代理银行及财政部门要进行政府采购资金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准确拨付、及时核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区财政部门将取消该代理银行在东城区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资格,同时,交由人民银行营业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代理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按新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东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应有一个月的公告期后方可实施。
附件:1.《东城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办法》
2.《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节约资金返还表》(表一)
3.《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入账通知书》(表二)
附件1:
东城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办法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核算行为,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依据《东城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
(一)将预算内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借:一般预算支出——类——款
贷:国库存款
同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采购项目——预算内——**单位
(二)将预算外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借:行政事业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采购项目——预算外——**单位
(三)全额拨付方式下,收到采购单位上缴的单位自筹资金及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采购项目——单位自筹——**单位
(四)拨付政府采购资金时,记:
借:暂存款——**采购项目——预算内——**单位
暂存款——**采购项目——预算外——**单位
暂存款——**采购项目——单位自筹——**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五)将单位上缴部分的节约资金划还采购单位时,记:
借:暂存款——**采购项目——单位自筹——**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
(六)收到代理银行交来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利息收入
(七)年度终了,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时,记:
借:暂存款——利息收入
贷:其他财政存款
(八)支付以前年度的合同尾款时,记:
借:暂存款——**采购项目——预算内——**单位
暂存款——**采购项目——预算外——**单位
暂存款——**采购项目——单位自筹——**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二、主管部门的账务处理
当主管部门自身发生政府采购行为时,视同采购单位,执行“三、采购单位的账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开具的《入账通知书》记:
借:拨出经费——**单位
贷:拨入经费——**类——**款——**项(预算内)
预算外资金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借方反映拨给采购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贷方反映收到的应返还采购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开具的《入账通知书》记:
借:拨出经费——**单位
贷:财政补助收入——**类——**款——**项(预算内)
预算外资金通过“其它应付款”科目核算,借方反映拨给采购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贷方反映收到的应返还采购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三、采购单位的账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
1.政府采购资金全部为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时的账务处理:
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入账通知书》、实物调拨单及采购发货票记:
借:经费支出——**类——**款——**项
贷:拨入经费——**类——**款——**项(预算内资金)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类——**款——**项(预算外资金)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政府采购资金中含单位自筹资金及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时的账务处理:
(1)全额拨付方式下:
①将单位自筹资金及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②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入账通知书》、实物调拨单及采购发货票记:
借:经费支出——**类——**款——**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单位上缴部分)
贷:拨入经费——**类——**款——**项(预算内资金)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类——**款——**项(预算
外资金)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③收到财政总预算会计退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差额拨付方式下:
①将单位自筹资金及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时,记:
借:经费支出——**类——**款——**项
贷:银行存款
②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入账通知书》、实物调拨单及采购发货票记:
借:经费支出——**类——**款——**项
贷:拨入经费——**类——**款——**项(预算内资金)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类——**款——**项(预算外资金)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事业单位
1.政府采购资金全部为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时的账务处理:
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入账通知书》、实物调拨单及采购发货票记:
借:事业支出——**类——**款——**项
贷:财政补助收入——**类——**款——**项(预算内资金)
贷:事业收入——**类——**款——**项(预算外资金)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政府采购资金中含单位自筹资金及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时的账务处理:
(1)全额拨付方式下:
①将单位自筹资金及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②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入账通知书》、实物调拨单及采购发货票记:
借:事业支出——**类——**款——**项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单位上缴部分)
贷:财政补助收入——**类——**款——**项(预算内资金)
贷:事业收入——**类——**款——**项(预算外资金)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③收到财政总预算会计退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2)差额拨付方式下:
①将单位自筹资金及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时,记:
借:事业支出——**类——**款——**项
贷:银行存款
②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入账通知书》、实物调拨单及采购发货票记:
借:事业支出——**类——**款——**项
贷:财政补助收入——**类——**款——**项(预算内资金)
贷:事业收入——**类——**款——**项(预算外资金)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四、年度终了,主管部门及采购单位应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合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附件:
1、附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