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DCHXSACZ001-2003(东城行审A类财政001号-2003年)
审批项目依据:
1、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 2、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文件第四条);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文件第四条);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文件第四条);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文件第四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预算科专管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 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预算科专管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将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预算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复审意见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和复审意见报主管局长。
时限: 1 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将申办材料及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及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预算科专管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1、对审定通过的审批事项,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2、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事项,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办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时限:1 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预算科、社会保障科
咨询电话:64153608 、64153616、6415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