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设置
|
单位职能
|
领导成员
|
行政许可
|
动态信息
|
政策法规
|
联系方式
|
文化活动
|
社区文化
|
精品荟萃
|
东城概览
|
文娱空间
|
您所在的位置:
数字东城部门子网站群
>
东城区文化委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实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广播电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主管机关;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对本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进行治安、安全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须按本规定,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批。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查,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副本送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备案。
第五条 接收单位向市广播电视局申报审批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应详细申明接收单位的业务范围、申报理由、接收卫星、接收方式、接收内容及用途、接收设备及收视对象等内容。
(二)接收、播放监控等管理制度。
(三)专职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接收设备的技术资料。
(五)主管部门签属意见的文件。本市所属单位,应提交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中央所属单位,应提交部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接收单位购置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申请《许可证》时,应提供与设备生产厂或销售单位草签的购置设备合同,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领得《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所购置的设备必须是持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广播卫星公司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接收单位需从国外购进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须在申请《许可证》时,提供所需进口设备的详细技术资料。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领得《许可证》后,方可按国家有关机电设备进口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经批准的接收单位,须按《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限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持证单位须每年向发证机关办理换证登记;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或不再接收外国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发证机关应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接收单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可以录制电视节目的单位,录制内容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指定专人严格保管。未经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录制和传播。
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的目录,须每季度报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备案。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有权调阅录制的音像资料。
第九条 不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接收、使用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或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广播电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2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同时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未持有《许可证》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抗拒、阻碍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务,或录制、传播反动、淫秽电视节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对违反《办法》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其中有关治安、安全管理的问题,由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常住外国人的涉外宾馆、饭店、公寓、写字楼实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和本规定施行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电视节目的单位,须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规定重新申报审批。逾期不申报或经审核未批准的,予以取缔。
国家政府网站
外交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外经贸部
卫生部
国家计生委
文化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气象局
北京市政府网站
首都之窗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商业委员会
市教育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规划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市交通局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审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统计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水利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农业局
市新闻出版局
市文物局
市旅游局
市体育局
市园林局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信访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市物价局
市粮食局
市乡镇企业局
市监狱管理局
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市中医管理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北京区县网站
东城区
西城区
宣武区
朝阳区
丰台区
石景山区
昌平区
通州区
房山区
大兴区
怀柔区
平谷区
崇文区
门头沟区
海淀区
延庆县
顺义区
密云县
东城区热点链接
组织部
文化委
统计局
药监局
工商分局
国税局
地税局
城管监察大队
残联
皇城艺术馆
>
国内外好友街区
美国纽约第五大道
韩国汉城明洞大街
新加坡乌节路
英国伦敦牛津大街
澳大利亚悉尼皮特大街
日本东京都新宿区
加拿大蒙特利尔地下城
C
opyright?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市东城区政府 版权所有
东城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