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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娱乐场所批准
 
 
许可项目名称:开办娱乐场所批准
许可项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数量限制:无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1)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5、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娱乐场所不得在东西长安街及沿线,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之内,大、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居民楼内(含商住两用楼)设立,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
7、在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范围以外的其他市级以上党、政、军等机关和区县级以上医院周边200米以内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申请人应当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报纸上就该娱乐场所的设立意向连续公告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范围内的机关、医院不提出反对意见;
8、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台球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球台间距不少于1.5米。
9、下列经营单位不受上述条件第6条、第7条、第8条的限制:
(1)星级宾馆、饭店;
(2)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或写字楼,以及集歌舞、电子游艺、台球等娱乐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服务场所。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简历、学历证明;
4、组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
5、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6、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来源、数量材料;
7、歌舞娱乐场所灯光、音响检测合格证明;
8、场所地址方位图、场所平面图;
9、符合《公众聚集文化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公示材料。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查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三)审查岗位
  审查人员(文化市场科科长)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定时限:自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娱乐项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58800-8234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4068856    6406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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