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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
 
 
许可项目名称: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
许可项目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数量限制:无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 市场科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一)《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经营场地证明(《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资金证明(《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四)购置设备清单(《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市新闻出版局规定)。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或者应当向其他行政部门申请的,以《告知通知书》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市场科科长
审理标准 设立名片印刷专项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和章程(《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八条)。
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审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 主管主任
审定标准 设立申请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批准名片印刷企业设立,并在《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审定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 市场科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批准设立的,登录“印刷企业登记表”。制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二)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4个工作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58800-8234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4068856    6406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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