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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许可项目名称: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许可项目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数量限制:无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为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演出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注:
①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②演出不得含有国家禁止的内容;
③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④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⑤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⑥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参加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体演员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
⑦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演出不得含有国家禁止的内容。
(二)审查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三)审查岗位
审查人员(文化市场科科长)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定时限:自审核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演出前送达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到文委重新报批。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58800-8234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4068856    6406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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