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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许可项目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许可项目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数量限制:无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住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确定的从事的艺术类型。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效证明;
5、确定的从事的艺术类型;
6、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7、住所的使用权证明。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查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三)审查岗位
审查人员(文化市场科科长)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定时限:自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文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258800-8234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4068856    6406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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